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后公司的组建方案,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的分立决议中载明有关公司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分立决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2、、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3、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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