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在我省登记的企业法人,撤销本省区域内分支机构无需提交)。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非法人分支机构公章。
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提交由企业法人出具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证明。
注:
1、企业法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材料中需要加盖非法人分支机构公章的,可以由企业法人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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