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增设分公司,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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