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南京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公司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全套设立程序如下:
序号
办理事项
审批部门
1
公司登记
南京市公司行政管理局
2
刻制公章
南京市公安局
3
企业代码登记
南京市技术监督局
4
统计登记
南京市统计局
5
外汇许可证
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
6
税务登记
南京市税务局
7
海关备案登记
南京海关
8
健康证明
南京市卫生检疫站
9
外籍代表就业证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0
外籍代表居留证和工作签证
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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