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依据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无限公司是一种营利性企业,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公司夫法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要用个人的财产来偿还公司的债务。无限公司是最早出现的公司形式,优点是可以利用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公司的交易、借贷提供担保,缺点是股东的投资风险比较大。为了更好地保护股东的投资安全,出现了两合公司,公司的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两合公司仍然无法聚集大量的资本,十七世纪初开始出现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按照持有的股份数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还能够在证券市场上公开买卖股份。十九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在全世界范围大量出现。同时,在德国开始出现了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东也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主要在于: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本不划分为股份,也不能上市,股东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承担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和行使股东权利;
(2)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比较小、股东人数比较少,治理结构也比较简单。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是公司制度的革命,大大激发了股东的投资热情,促使零散的个人资本迅速积聚、转化为庞大的社会资本,为耗资巨大、风险较高的行业的出现和壮大提供了可能,为社会经快速发展提供了崭新的空间。到了二十世纪,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开始成为占据支配地位的商业组织形式,在制造业、运输业、公共设施建设、转口贸易、批发业和服务业中,这两类公司成为了占据绝对支配地位的企业形式,而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数量逐渐减少了。所以,现代意义上的公司,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
这是依据股份是否公开发行以有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转让为标准的分类。
英美法系公司法倾向于把公司分为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公开公司,主要是指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类似于我国的上市公司。封闭公司是指不对外发行股份的公司,包括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公开公司都是一些规模巨大、股东众多的大公司,公司股份的发行和买卖涉及资本市场上不特定的众多投资人,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英美法系对公开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有严格的要求。对于封闭公司,法律的要求则相对简单,更多的是依靠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市场制约机制去解决。
3.我国的公司注册分类
我国《公司法》在坚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分法的前提下,已经基本形成了包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制度框架。三类公司数量由多到少,公众性由弱到强,法律的要求也随之由弱到强。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从股东构成上区分,又包括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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