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许可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一条。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要件材料:
1、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信息登记表》(新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信息登记表》(变更);
2、文化部门出具的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
3、消防部门出具的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的《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4、电信部门出具的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的《IP地址证明》;
5、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实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场所变更的需上交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环境检测记录》。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信息网络安全批准证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信息网络安全许可机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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