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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精选的名词解释 。

  

著作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1]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版权形成  

由来  

版权一词已渐渐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关之权利内容。19世纪后半叶,日本融合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权,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权,制定了《日本著作权法》,采用了“著作权”的称呼。[2]  

国内最早由来  

著作权证书  

著作权证书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始于中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清政府解释为:“有法律不称为版权律而名之曰著作权律者,盖版权多于特许,且所保护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创作人;又多指书籍图画,而不是以赅刻模型等美术物,故自以著作权名之适当也。”此后中国著作权法律都沿用这个称呼。如今华人社会通常还是使用版权一词,不过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对于著作相关权利的正式称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权。[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版权主体  

权利人  

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继受者  

指通过赠与、继承、遗赠等继受方式取得者  

客体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特征  

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受保护对象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保护对象  

一、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取得  

实质条件  

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2]  

形式条件  

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著作权,还是附加一定条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著作。主要分为三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对外国人而言或同一国际公约缔约国之外的人,著作权则因作品在该国出版或以其他形式被使用而自动取得。人们通常称这种做法为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也称无手续原则。在已经建立著作权法制的国家,大多数实行这一原则。  

第二种做法是,除了作品创作出来以外,还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但是,登记的时机和办法,实行登记制的国家又各有区别。我国历史上《大清著作权律》以及后来的《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都曾实行过登记制。此外,有些国家虽然实行登记制,但并不以登记作为获得著作权的条件,而是分别作为确认著作权的条件,方便著作权确权诉讼的手段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效收藏作品的措施。《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没有关于作品登记才能获得著作权的规定。所以,这两个公约的某些实行作品登记制的成员国,有关要求登记的规定,其法律效力只及于本国作者。对公约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著作权保护,不得要求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第三种做法是以加著作权标记为取得著作权条件,此外,无需再履行其他手续。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办法。比如,美国法律就要求作者在作品的复制件上加注著作权标记。《世界版权公约》也认可这种办法。著作权标记通常包括三项内容:  

①“不许复制”或“有著作权”等一类的声明,或将这种声明的英文缩略字母C的外面加上一个正圆,如果是音像制品,则为字母P并在外面加上一个正圆。  

②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缩写。  

③作品的出版发行日期。由于《世界版权公约》有此要求,而且加注标记的方法简便易行,故这种办法被广泛采用。[2]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无须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2]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解释》的规定,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指“身份证、法人执照、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件”,著作权权属证明指“有关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手稿等”。根据上述规定,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属的有力证明,虽然著作权属从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动产生,毋需经过登记程序,但在网络时代,信息复制和传播的速度非常之快,著作权人对复制和传播媒体的控制有难度。作品一旦经过多个渠道广泛流传,要证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有一定困难,因此,主动申请著作权登记是证明自己著作权人身份的好办法。  

内容  

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3]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4]  

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特点/性质  

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  

2.不可剥夺性  

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  

该权利内容包括: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5]  

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3]  

归属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职务作品  

一般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单位完整地享有。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保护期限到作者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3]  

权利的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邻接权  

概念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广义的著作权可以包括邻接权。狭义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极为密切。没有作品,就谈不上作品的传播,因而邻接权以著作权为基础;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对邻接权的限制;邻接权的保护期也为50年。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主要区别是: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邻接权中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出版者的权利  

(一)出版者的权利内容  

1.版式设计专有权。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杂志社、报社)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2.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其他出版者未经许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权人也不得将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一稿多投。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专有出版权是依出版合同而产生的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因而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属于邻接权范畴。报纸、杂志社对著作权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先载权。但著作权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出版者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版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民事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  

(一)表演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表演者权的主体是指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利的客体是指表演活动,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或演奏作品。  

(二)表演者的权利内容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三)表演者的主要义务  

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应当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出,应当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制者的权利  

(一)录制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录制者权的主体是录制者,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录制者权的客体是录制品,包括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包括表演的原始录制品和非表演的原始录制品。  

(二)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  

录制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录制品的,应当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制表演活动的,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播放者的权利  

(一)播放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播放者权的主体是广播电视组织,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者权的客体是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而非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播放的集成品、制品或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合成品。  

(二)播放者的权利和义务  

播放者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播放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  

权利管理  

行政管理  

概念: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行政行为,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  

集体管理  

概念:是指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作用:  

(1)协调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  

(2)保证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  

(3)减少和避免纠纷  

我国已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2、12、17)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08、5、28)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2008、10、24)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2008、11、21)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2009、10、23)[4]  

权利利用  

转让  

一、概念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二、特征  

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2、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3、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4]  

许可使用  

1.概念: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2.一般规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著作权法》24条)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特征  

(1)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是使用权,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2)被许可人只能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  

(3)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人不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起诉[4]  

(4)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著作权,或者只使用其著作权而不署明著作人,构成侵权。  

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2.著作权转让合同[4]  

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权利纠纷  

处理方式  

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  

两种类型:  

其一是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是当事人在签订著作权合同时,就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愿意把将来在履行合同时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项内容。  

其二是以其他方式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它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专门签订的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无论是仲裁条款还是以其他方式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也无论是涉及未来的争议还是既存争议的仲裁协议,其作用是相同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权利诉讼  

诉讼时效  

是指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诉讼时效期间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制度  

依最高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的解释,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6]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是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即,权利人应当主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提起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规定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时,又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诉前权利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申请停止侵权或证据保全  

申请责令停止侵权,申请责令停止侵权是权利人的诉前法律行为。即,权利人在提起诉讼前先提出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侵权,以及时保护、制止、减少其损失。  

权利人申请证据保全,是权利人认为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证据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的法律行为。  

诉讼管辖  

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即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7]  

侵权行为  

  

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著作权侵权有直接侵权、第三人责任、违约侵权和仅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等等。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7]  

构成要件  

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应从“过错”与,“无过错”,两方面来分析,在适用过错归纳原则的场合,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就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行为而言,由于不考虑为人是否有过错,因而过错不再是该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损害事实。它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未对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如某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大量复制其作品,但未分行,这是否属于侵犯版权行为?又如某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给作者稿酬的。我认为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因为他们未经作者许可又无法律许可,侵权人行使了本应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  

3、因果关系。即是只有当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4、主观过错。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到来的叫故意过错,例如明知投于人群会伤人而仍然投者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预见或者能预见但未预见到或虽预见到而轻信不会发生,以致发生损害结果的称过失过错。如汽车司机明知车辆刹车不灵,但自信技术好,仍然驾驶出车,途中因刹车不灵而撞伤人的。在适用无过错的场合,主观上有无过错,就不应成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7]  

责任类型  

著作权侵权行为呈现极为复杂的形态。从侵权行为是否借助第三者而发生的情况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著作权侵权责任可分为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两种责任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具有不同的责任范围。  

1、直接侵权责任。直接侵权行为,是一种直接非法使用著作权或邻接权的权利或妨碍他们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侵权人的行为直接涉及作品,例如:在有著作权的作品上改变作者署名,对内容进行修改,未经作者允许擅自发表他人作品的都是对作者著作权精神权利的直接侵犯。就直接侵权的归责应是,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就是直接侵权,应当承担严格责任。  

2、间接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并未直接涉及到受著作权直接保护的作品或受邻接权直接保护的表演、唱片及广播节目,而是因该行为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行为人自学不自觉地参与了侵权行为,从而对著作权人和邻授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成了侵害。  

侵权赔偿  

特征  

1)它是一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即指侵权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造成了著作权人财产或者非财产损失,著作权人享有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侵权人有赔偿损失的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主要揭示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即著作权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又是一种债的法律关系。  

(2)一种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  

当侵权人侵害他人的著作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造成著作权人财产或非财产的损失,侵权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法律即强制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就是侵害著作权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著作权侵权行为首先产生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义务人不履行应尽义务时,损害赔偿的义务即转变成为一种民事责任。  

(3)一种关于著作权的民事法律制度。  

任何人因自己的行为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都应当予以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制度包括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著作权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以及不当得利损害赔偿制度等等。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即是一种具体的著作权民事法律制度。  

归责原则  

一)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即是一种具体的著作权民事法律制度,正确处理著作权损害赔偿案件,首先和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就是要掌握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我国,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应该是不容置疑的,著作权具有民事权利最一般的特征。民法是统领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著作权法的一般法,著作权法等著作权法是民法的特殊法。民事侵权归责原则,是指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归责,是指以何种根据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是以侵权人的过错还是应以损害结果或是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民事法律规定将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确认了它的法律地位。绝大多数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实施其行为时,主观上均具有过错,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当然适用著作权侵权案件。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七项除去第八项未作具体规定的弹性条款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七项行为,均为侵权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如;实施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剽窃、抄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等等。一般情况下,实施了上述行为均不能否认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并且也应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表现。  

(二)过错原则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民事责任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一般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侵权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著作权侵权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四个,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把过错作为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而不是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根据。刑法中的罪过程度可能决定量刑的高低,民法中的过错程度一般不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根据,只有在某些过失案件中,区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具有意义。  

3、当过错出现在几个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时,侵权行为人一般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外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则按各自的过错按比例分担责任。  

4、举证责任由受害人负担,例如,甲侵犯乙的著作权造成乙经济损失,乙作为受害人,应在提起诉讼时,向法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可依职权原则调查证据。在受害人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法院又采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明受害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依法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三)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较多。它的构成要件还是过错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只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难以举出证据以证明侵权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证明不了侵权行为人有过错而不判令侵权行为人予以赔偿,显然是不公正的,因此,在适用过错责任的一些特定情况下,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只要证明侵权行为人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而侵权人自己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从这些事实中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因此,推定过错原则的特殊性,就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推定过错原则的举证责任倒置,即把举证责任加给侵权人,侵权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侵权人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因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使受害人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切实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加重侵权人的责任,有效地制裁侵权盗版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那么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侵权行为人则因担负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计算方法  

(1)以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赔偿数额;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赔偿数额;  

(3)国家规定了付酬标准的,按付酬标准的2-5倍计算赔偿数额。  

侵权人除了应赔偿被侵权人上述损失外,还应承担著作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等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预防侵权  

在中国,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计算机软件,可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文字、美术、摄影、电影、音乐、建筑作品及工程设计图等,可由省版权登记部门负责登记。数字作品版权登记也可以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或选择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包括并不限于数字指纹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术的大众版权认证中心进行存证,进行数字作品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验证对证,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这是在欧洲发达国家已经盛行很多年,与官方人工登记相互补充。[8]  

法律保护  

民事责任  

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适用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第一,侵权行为使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第二,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或传便损害事实的发生。第三,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第四,行为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民事责任形式  

(1)停止侵害。为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扩大损害后果,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例如,根据受伤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出版侵权图书的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对已出版的图书应当收回、封存、销毁。  

(2)消除影响。侵权人承担这项责任,应采取有效方式,说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3)公布赔礼道歉。即应当是以可使公众了解的方式。承认侵权,并向著作权人表示歉意。  

(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以自己的财产抵偿,弥补自己的行为给受需人造成的损害。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以实际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不允许获得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金。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不誉等和有限的经济赔偿。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7]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所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表现:  

1、侵犯著作权罪。我国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第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第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第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像。第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对于上述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新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责任的形式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  

1、选用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根据《著作权行政行罚实施办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2、行政责任形式  

(1)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先诫和谴责,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这种处罚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权人不能继续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营利,但没有触及侵权人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获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权人已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单独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适的。  

(3)没收非法所得。是指将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的缴国库。这种处罚形式是前一种处罚形式的补充,二者结合起来可使侵权人一无所有。  

(4)没收侵权复制品。为防止侵权人将是否制作出来的侵权复制品发行,继续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有必要没收侵权复制品。  

(5)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对那些本可能继续侵权的侵权人,为从根本上消除其继续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没收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设备。  

(6)罚款。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罚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术作品的,罚款1000元至5万元。对其他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罚款一万至10万元或总定价的二至五倍。[7]  

著作人身权维系和彰显作者和作品之间客观联系的真实性,反映了对历史的忠实和对世人的负责,不因世事变迁而有所改变。著作财产权有时间限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约,该时限为创作者死后50年。但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可规定更长的时限。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使得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就其著作获得经济上的收益。以下是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  

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邻接权  

1.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其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实施条例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相关著作  

著作权法学  

著作权法学  

1.书名:著作权法学  

作者:郑国辉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年6月  

图书目录  

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论  

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  

一、著作权的概念  

二、著作权的性质和特征  

三、著作权和相关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的历史和发展  

一、著作权和印刷术  

二、第一部著作权法及其影响  

三、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四、著作权的发展  

第三节我国的著作权制度  

一、中国古代著作权  

二、中国近代著作权  

三、新中国著作权制度  

四、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  

第二章著作权客体  

第三章著作权主体及权利归属  

第四章著作权内容  

第五章著作权限制  

第六章著作权取得、期限和管理  

第七章著作权利用  

第八章邻接权的产生及其内容  

第九章薯作权的法律保护  

第十章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第十二章国际著作权条约  

第十三章欧盟著作权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美国版权法律制度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附录三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附录四世界版权公约  

附录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版权与有关规定  

附录六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附录七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附录八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2.书名:案说著作权法(第2版)  

作者:刘春田主编  

案说著作权法  

案说著作权法  

出版社:知识产权  

出版时间:2012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相关法条】  

【相关知识】  

【实例分析】侵犯周作人散文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第二条  

【相关法条】  

【相关知识】  

第三条  

【相关法条】  

【相关知识】  

【实例分析一】成大林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  

【实例分析二】郭石夫诉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实例分析三】郑北京诉储晋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第四条  

【相关知识】  

第五条  

【相关法条】  

【相关知识】  

第六条  

【相关知识】  

【实例分析】歌曲《乌苏里船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第七条  

【相关法条】  

【相关知识】  

第八条  

【相关法条】  

【相关知识】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三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五章附则  

异同  

专利权  

相同点  

1、无形性:  

(1)表现为对某项权利的占有。  

(2)标的是某种权利,是无形的。  

(3)利用和转移一般并不引起相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  

(4)标的具有可分别利用性(有人称之为“使用价值无限性”),即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可由多人分别按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  

(5)侵害行为不一定都很直观、明显,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情况多种多样,比较复杂,给侵权的判定增加了难度。  

2、独占性:专利权、版权为权利人所专有,非经权利人许可或经过一定的法律手续,其他人不得擅自行使这些权利,否则就构成侵权;  

3、地域性:一国或一地区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只在该地域有产权,超出该地域就不发生效力。  

4、时间性:保护有期限。  

不同点  

1、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著作权多实行重要作品独立完成,不论他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法只授予先申请人,要求“首创性”。  

2、权利客体范畴不同: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专利权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客体较专利权广泛的多。  

3、权利的内容不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等。相比之下,专利权的内容简单,著作财产权的使用方式复杂。  

4、权利的排他性不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是独创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相比之下,专利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如果发明人就一项技术成果获得专利,其他人未经他的许可,不能随便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这项技术。  

5、权利受保护的期限不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较长,公民的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50年未发表的,不受保护;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差异显著,在通常情况下是易于区分的,但是就美术作品、图形作品的保护方面,著作权与专利权存在交叉。如外观设计权与著作权在实用美术作品保护上可能发生交叉。如何解决这类冲突,国际通行的做法是由各国国内立法决定。  

商标权  

著作权和商标权在取得保护的方式上有所不同。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但是,著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日本著作权法专家认为,广告上使用的具有创造性的口号、漫画中的人物作为商标时,同时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保护。此外,著作权和商标权也可能发生抵触,即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识时,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9]  

侵权案例  

2人制售游戏外挂半年,非法经营额逾18万元,因侵犯著作权获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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