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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提出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已全面展开,但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对重组功能的盲然,乃至不良动机、利益格局的影响,立法滞后和缺少完善规范的操作程序等原因,企业重组实务的许多问题,都值得探讨。  

一、要从企业重组的功能上全面认识企业重组的意义,走出企业重组的认识误区,破除计划经济形成的旧的思想观念和格局。  

目前,推进企业重组并不轻松。作为政府,对企业重组虽然也讲重组的意义,但主要是从讲政治的角度作为政治任务来推进和完成。作为企业主管部门,主要是基于行政压力来做企业重组工作。对重组的直接主体企业来讲,往往是法定代表人消极,职工也不大愿意,而重组实务的具体工作,却要这些不愿干的人来干,如果不从根本上对症下药解决这些问题,结构大调整,机制大转换,盘活国有资产,带动国民经济不断发展的战略部署将会落空。从企业重组涉及的众多职工来看,主要是固有观念未改变,认为企业重组将砸掉其全民职工的“铁饭碗”,以后没有领先不是把自己同企业的生死捆在一起,仍想吃国家的大锅饭,好象自己是政府的职工,而不是企业职工,所以当其切身利益受到影响时,往往是找政府,自然形成了当前政府头痛的社会稳定问题。解决途径一是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二是破除职工的身份等级观念,引入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和风险机遇意识,强化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只有自己才是救世主的市场观念。对重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言,主要是认识误区和利益影响。在认识上,为数众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重组的功能认识不足,一谈企业重组,就是要甩掉多少包袱,冲销多少债务,而对企业重组优化各种资源要素结构,盘活资产,并以此契机加速企业改组、改造,进而有效促进政企分开,使之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市场经济主体,从而获取更大的效益和更广更远的发展机会的功能看不到,更看不到企业重组本身也是更省时、更便捷、更能快速出成效的“借船出海”商业行为。从利益角度看,企业重组改制,将使这些企业法定代表人丧失对企业分立、合并、终止,利润、工资、资金分配方案,副职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决策权。特别是中小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简政放权以来,企业的厂长(经理)的权力不断扩大,这种缺乏内部监督和约束的扩大的权力,使一部分厂长(经理)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必然改制要遭到其抵制。对企业管理者唯有提高其素质,不适应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只能淘汰,否则,企业重组后也会出现换汤不换药。对企业主管部门而言,主要是利益格局的影响。目前,主管部门对所属中小型企业还把握着厂长(经理)的任免权、审计监督权、技改立项审批权等,如果企业重组改制成为无主管部门企业,从隶属关系上脱了钩,则到企业占便宜的路也就堵死了,企业不不必再向原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因此,主管部门自然不愿企业重组改制。简政放权,不简政就不可能放权,只靠引导宣传,去解决实实在在的利益关系,去革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是不现实的。从政府管理现状看,管理就是收费,各种收费多如牛毛,几乎没有管理不收费的,因此,收取管理费也就成了很自然的事情,建议改企业主管为行业主管,取消企业主管部门,强化税收,明令禁止以任何形式收取管理费,并加强对管理者的审计、监察,确保廉洁、公正。为企业重组和企业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对政府而言,主要是加强企业重组的宣传、领导和监督。我们认为企业重组本是市场经济行为,应适用经济杠杆和法制原则。企业重组也必然牵涉众多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具有广泛的社会性,需要政府宏观控制和直辖市。当前,我国企业重组主要在理顺产权关系,调整资本与资产、资产与负债结构,通过产权重组达到财务结构调整的目的,健全企业的经营风险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市场激烈竞争,企业重组也将经常化、市场化和自觉化,并且并非为了改善产权结构或财务结构,而是适应市场竞争、企业发展的正常产权交易。  

二、企业重组≠资产重组  

企业重组,按照普遍认识,是针对企业产权关系和其他债务、资产管理结构所展开的企业的改组、整顿与整合的过程,以此从整体上和战略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推进企业不断创新。它包括产权重、资本与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组织机构重组等。企业重组,它不仅仅限于资产重组,而且当企业没有净资产时,其表现形式则只能是债务重组和资本重组。但实务中,操作者往往将企业重组与资产重组划等号,不仅重组的直接主体错位,也严重损害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而金融机构对企业重组不乏抵触情绪。而目前的企业,金融机构往往是最大的债权人和企业资产的抵押权人,其在企业重组中的地位就像金融体制改革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地位一样,缺少他们的积极参与,企业有机地重组,将是很困难的。所以,弄清企业重组与资产重组的不同内涵和外延,并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对重组实务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三、企业重组主体的错位  

某乡镇集体企业,决定整体出售,出售方为此成立了领导小组,成员为书记、市长、主管局长等官员,最后在出售协议上签字的也是市长。又有一国有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是百分之几百,进行资产重组,企业整体重组方案尚未出台,债务尚未清偿,分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却已经挂牌营运了。这些标榜着领导政绩的企业改制,都忽视了企业重组的主体问题。前者企业的所有者为全体职工,企业才是真正的出售主体;后者没有净资产可重组,只能进行资本重组和债务重组,最有发言权的是债权人,其不清偿债务,抛开债权人的分立,实质是假重组、真逃债。  

四、企业重组原债务的处理  

(一)企业重组如何认识和保护债权人利益  

现实中,企业重组往往拿债权人开刀,无视债权人利益,更有甚者,有些企业故意打着产权重组的旗号,公然逃避债务。因此,企业重组,债权保护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非此将形同杀鸡取卵,搞活甲企业的同时,整垮乙企业,得不偿失,没有宏观效益  

(二)企业重组对原债务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机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十一条也规定:原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时,应对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公司承担。  

(三)抵押资产的产权重组问题  

现行企业资产,大部分都作了抵押,产权重组应事先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也可通过处分抵押物清偿债务,抵押资产重组后,重组的公司应与抵押权人重新签订协议确认。  

(四)资产剥离的债务问题  

实践中,多数债务人以企业改组为名,将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股份制企业,将债务甩给老企业,这一做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资产剥离的实质,是企业分立,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五、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  

现实的企业改制,普遍给职工发放了安置补偿费或以其金额作股,很少有人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笔者认为,企业重组中,只有企业解散、撤销、破产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其他企业重组形式都仅改变了企业法人组织形式或投资主体发生了变更,其企业法人人格并未消失,只涉及人员分流,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职工的劳动关系依附于企业而不是企业的投资者,企业尚存,劳动关系尚在,自然不存在重新安置的问题。如果说改组后的企业与原企业有质的变化,其劳动关系的改变也只相当于企业间的调动,借企业改制发放安置费的实质,是集体私分公有资产,既增加国家负担,也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六、企业重组信息的发布  

企业重组中,股份有限公司组建和公司解散、破产的信息发布法有规定,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对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要不要披露信息,如何披露,法无规定,笔者认为同样必要,建议在制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时加以规定。因为在重组实务中,封闭操作,不利于资产更有效地流动,另方面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再者透明度不高,容易滋生违规违法操作,实践中更有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重组之名,行侵吞国家集体资产之实。既然企业重组信息发布有以上效用,不妨规定为好。  

七、企业重组实务与现行立法的冲突  

目前的企业重组,基本上都是对财务状况异常恶化,资产负债率较高,急欲通过重组新生的企业。这些企业往往都具备破产条件,按照破产法规定,应该破产。然一破产,比如象职工安置等问题都将成为社会问题。为缓解这些社会矛盾,政府部门往往采用解散重组的办法进行重组,从法制原则看,这恰恰是违法的。又比如企业解散清算,当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但实践中,多数债权人和债务人往往希望自行清算解散,以降低清算成本,提高效率和清偿比例。这看似违法,却合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合乎破产法理,虽与现行立法抵触,却切实可行,有的甚至是不得不为之的,建议立法予以肯定,将公司法等企业法中的相关“应当”规定改为“可以”,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在依法“他杀”的同时,有条件地允许其“自杀”。  

八、企业重组应遵循的原则及完善操作程序的建议  

时下企业重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的行为,与现行立法滞后且相互冲突(如对企业兼并的审批问题)有很大关系,有的严格依法操作将显失公平或可能带来不良后果。因此企业重组应当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遵循“三个有利于”原则。  

其次,企业重组作为一项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在协调、分配处理各主体利益关系时,要从公平立场出发,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在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参照时,要按照法学原理,努力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要求重组主体进行重组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心态,尊重他人利益,不得损害对方、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  

第四,遵循公司法相关规定原则。企业重组的目标是建立以公司为主体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专以公司为调整对象的公司法比较科学、全面地体现了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要求,代表了今后我国企业立法的方向,是企业重组应遵循的基本法律。  

企业重组是一个操作性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有经济问题、社会问题,而更多的则是法律问题。立法的不配套和不完善,更为企业重组操作增加了困难,须完善规范的操作程序来保障。目前,一般的中小企业改制,单从程序和审批文件看,给人印象往往是老企业消亡后企业新设,与破产重组无二,新企业不是老企业重组嫁接设立,这样极易使债务人逃避债务,造成公有资产流失,引发新的社会问题。为此借鉴各地的一些做法,建议在企业改制报批文件中,将企业重组总体方案、清产核资报告、债务清偿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作为必备文件报批,上述文件要么由企业聘请律师参与策划拟订,要么由律师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企业重组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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