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办机构注销
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办机构注销需要哪些条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办机构驻在期满或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派出企业宣告破产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办机构注销流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驻在期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业宣告破产时,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办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须提交税务部门、银行、海关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件,准予注销,缴销登记证。如有未了事宜,原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必须继续承担清理责任。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办机构注销需要哪些材料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办机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办机构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办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相关文件。
注:如果提交的材料中包含外文文件,需要附翻译件。翻译件由具有翻译能力的机构出具(自然人除外),并加盖机构公章,同时出具翻译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若其经营范围不含“翻译服务”,机构需另出具《情况说明》,说明其具备翻译能力并对其出具的翻译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办机构注销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办机构注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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