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报告的对象:
凡2014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公司机关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资企业(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个体公司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为2014年度报告对象。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尚未申报2019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公司户应先申报2019年度报告后再申报2014年度报告,根据国家公司总局和省公司局的通知,2019年度报告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2019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的方法: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http://www.jsgsj.gov.cn:58888/province)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公司户可以通过该系统或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公司户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可以到其登记机关申领表格后提交。
四、年度报告的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参阅《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九条。
(二)、个体公司户年度报告内容:《个体公司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公司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六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公司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第五条。
企业、个体公司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因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满3年的,可向公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上报历年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由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因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二)个体公司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六、企业即时信息公示的要求
根据规定,企业应当在相关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具体内容和要求参阅《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条。企业应对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公司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对公示信息实施抽查。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公司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规定,对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检查中发现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附件: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浏览器设置及要求
2、个体公司户年度报告表
南京市公司行政管理局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