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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

作者:南京公司注册 ID:282 / 打印

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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