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股东的退股权
公司法的主流理论往往将股东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股东凭借其自身的行为就可行使的权利称为自益权,如红利的分配权、公司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公司解散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需和其他股东共同合作一起行使的权利称为共益权,如会议出席权、讨论权、意见发表权、提案权、财务帐目查阅权、特别股东会召集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股东的权利源自于股东向公司的投资行为,并受公司法的直接保护。公司以其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在完成投资后以有限责任割断了与债权人之间的联系,债权人与公司进行交易时已明白其利益实现的全部基础仅仅在于以公司的资本为中心形成的公司的净资产。因此,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十分注重公司资本的完整性,限制公司的股东权的行使可能对公司资本的任何损伤,股东的个人资产与公司的资产划定明确的法律界限,未经债权人的同意股东不可以将投入到公司中的资金撤出,因为它们是债权人利益实现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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