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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作者:南京公司注册 ID:238 / 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批准,在公司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XXXX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或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股东以其持有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营销总监、财务部经理、生产技术总监、总经理办公室。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十二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转让出资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股东已缴纳的出资额可以转让。股东转让出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会不同意转让的或全体股东未一致同意转让的,应当由其他股东购买该出资;股东会或全体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对转让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出资必须经董事会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司只承认依法持有本公司出资证明书且其姓名和出资额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个人或法人为本公司股东,公司不介入任何个人的股权纠纷。  

第十四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对所增注册资本额有优先购买权。公司因特殊情况必须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需经通知或公告的90日以后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方可允许其减资,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万元,并应同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十五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均须修订公司章程,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出资证明书且其姓名和出资额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个人或法人。股东按其出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七条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证据。  

第十八条股东参加股东会、获取红利、参加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须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出资比例获得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出资;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查阅和复印下列文件:  

(1)股东会会议记录;  

(2)财务报告;  

(3)公司股东结构;  

(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八)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股份;  

(九)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  

(十)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出资比例依法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出资证明书,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服从和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依其所认购比例足额缴纳出资;  

(四)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五)除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出资比例达以上的股东,将其出资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资本;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个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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