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篡夺公司注册经营中的商业机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的勤勉义务。这是因为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董事)是股东选出来管理公司的,注册公司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董事会聘请来从事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关系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一种委托关系,他们应按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从公司最高利益出发,尽最大努力,以一个称职的公司管理人应有的谨慎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因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的活动中应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私利。但在实践中,许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置忠实与勤勉义务于不顾,为了私利而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注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忠实义务的要求加以分款列明,明确地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禁止之义务。这无疑便于司法机关作出公正裁判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责。值得注意的是,认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前提是“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并且为了在程序上对投资者、公司提供保护,修订后的公司法还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之时公司和股东的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