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的“董事梦”能实现吗?
根据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从事或者参加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那么国家公务员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是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呢?新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根据民法理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公司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董事作为公司机关的组成人员附属于公司,其在职务范围的行为,服务于公司的目的即营利的获得。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出,国家公务员是不得兼任董事、监事、经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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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国家公务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但这并不表示国家公务员就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新修订后的公司法之所以删去了这一规定,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已经作了相关的规定,这样做是立法机关基于法律部门之间协调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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