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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公司登记制度有哪些登记管辖原则

作者:南京公司注册 ID:1027 / 打印

  

我国公司注册登记制度有哪些登记管辖原则?  

我国注册公司登记制度有哪些登记管辖原则?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公司登记管辖实行分级登记管辖、属地登记管辖、委托登记管辖、指定登记管辖等相结合的原则。  

1.地域管辖是指登记机关对与其处于同一地域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和发照,这是登记管辖的基本原则。  

地域管辖的核心是“属地主义”。属地原则是法律运用原则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以地域为范围,并以此作为申请登记与受理申请登记的管辖依据。例如,依照登记法规应由所在地市、县公司行政管理局登记发照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行政管理局直接登记发照,即属无效登记管辖行为,因为登记主管机关与申请登记公司属地各异,管辖关系不能成立。  

地域管辖中的地域范围,务国的划分不尽一致。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以行政区划划分地域的标准。公司应当按其所在的行政区划,向同一行政区划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如果同一行政区划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登记机北,应按照级别管辖的原则,确定级别相当的登记机关为登记管辖机关。如公司的住所在某省某市某区,可能涉及省、市、区三个行政区划的三级登记机关,这时应执行级别管辖的原则。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某个特定级登记机关对某类特定的申请登记的公司实施登记,是登记管辖的重要原则。  

实施级别管辖,必须首先确定公司批准设立部门或审批机关的级别,以及登记主管机关的级别。一般来说,行政部门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公司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属于政府行政编制序列,也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实施级别管辖,应以主管部门、审批机关与登记主管机关级别相当或大体相当为基本原则。  

3.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登记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登记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指定下级登记机关,对某些申请登记单位或登记事项实施受理、审核的资格和权力。它是登记管辖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指定管辖又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全部指定管辖,即被指定的登记机关对公司的登记申请可以独立完成全部事项的审核行为。例如,国家公司总局将某个本来属于自己实施登记管辖的公司,指定由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全权审核发照。另一种是部分指定管辖,即被指定的登记机关只对公司的部分申请登记事项实施管辖,例如,国家公司局指定某省公司行政管理局对某公司名称予以审核,未被指定的事项,该登记机关无权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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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指定管辖原则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指定人应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确定,被指定人应是下级登记机关;  

(2)被指定管辖的公司可以是某个特定的公司,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某类公司或有关行业的公司;  

(3)被指定管辖的公司是指定人登记管辖范围内的公司或指定人有权决定的公司;  

(4)运用指定管辖权应符合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  

(5)指定管辖应以书面文件形式作出决定;  

(6)被指定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登记管辖,并对登记行为负责。  

4.委托管辖。  

委托管辖是指被委托的登记机关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单位的登记管辖职权,是登记管辖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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