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申请“哈弗”商标又遭驳回,上诉知产法院

南京注册公司_吉客财务2019-02-04南京税务

摘要:长城汽车申请“哈弗”商标又遭驳回,上诉知产法院

哈弗注册第37类商标遭驳回

2019年8月19日,国家公司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做出商评字(2019)第37993号《关于第8959561号“哈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认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申请在第37类“车辆保养和修理”等服务项目上注册使用的“哈弗”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对其申请注册予以驳回。

长城公司对此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开庭审理,2019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一中知行初字第3896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哈弗”的标识本身并不存在上述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因此不属于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并据此判决撤销商评委做出的驳回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

近日,哈弗商标注册再被驳回

近日,长城公司申请在35类“广告”等服务上注册“哈弗”商标,却再被国家公司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长城汽车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驳回。高沃知识产权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院已受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公司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申请行政纠纷一案。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美国知名大学“哈佛”名称近似,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哈佛”构成近似,使用在广告等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长城汽车称,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享有一定知名度,完全可以与美国大学“哈佛”名称进行区分。故要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述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保护商标权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预防商业社会中“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恶意抢注”、“傍名牌”等“山寨”行为仍较为普遍,这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正当权益,进一步也影响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典型的案例如“北大状元”牌拖鞋、“清华小博士”牌音箱、“復旦纯”牌空气净化器等。

我国商标法第13条是驰名商标保护条款,规定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保护”和已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商标法第28条规定的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得申请注册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适用前提在于,权利人寻求保护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或者初步审定。权利人在寻求商标保护时,最好是自身的相关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而且注册后经使用获得的知名度越高对自身越有利。

因此,在寻求商标保护的意义上,大学将其校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也就具有了正当理由。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不是一种评奖活动,而是商标保护措施,是在商标评审、司法审查和侵权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的个案认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大学将其校名申请商标注册、进行商标维权活动,不仅仅是维护大学利益,还净化了大学教书育人的整体环境,同时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商标注册被驳回可以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申请人的一项权利,由于商标的审查受审查人员的素质、审查时的检查手段等的影响,所以商标局的有些驳回决定可能会有不妥之处,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予以通过的大约占驳回复审的20%左右,所以受到驳回通知书后申请人千万不要轻易放弃这项权利,同时要冷静下来做好商标驳回复审准备,而不应该一言不合就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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