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意见》探索放宽企业名称登记

南京注册公司_吉客财务2019-02-06南京税务

摘要:吉林省出台《意见》探索放宽企业名称登记

近日,《关于放宽企业名称登记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从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探索放宽企业名称登记。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条件

放宽企业名称行政区划使用条件。允许公司制企业法人根据需要,将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使用 “吉林 ”“吉林省 ”作为名称的行政区划。允许个体公司户将开发区、工业集中(园)区作为名称的行政区划。

放宽企业名称行业表述条件。企业、个体公司户经营活动涉及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营活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规范用语来表述名称中的行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新兴行业,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选择明确易懂的文字作为行业表述。允许企业使用 “实业 ”“产业 ”“发展 ”“控股 ”字样作为行业表述。允许公司制企业使用 “旅行社 ”“医院 ”“门诊部 ”“ ××事务所 ”“ × ×研究院 ”“ ××设计院 ”“ ××中心 ”等字样作为行业表述,缀以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放宽企业名称文字使用条件。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国际及对外业务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使用 “国际 ”字样作为行业限定语,如国际旅行社、国际贸易、国际物流等。允许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在行业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使用 “加盟 ”“连锁 ”“加盟连锁”等字样突出其经营模式。积极推进《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取消不得与他人吉林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限制。

放宽集团母公司名称登记条件。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允许在行业与组织形式之间使用 “集团”或 “(集团)”字样。如需要办理企业集团登记证,须提供具备2个以上(含2个)子公司的证明。

放宽企业名称变更限制。经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可以申请调整注册资本、住所、登记机关。取消注销或变更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不得核准的限制,取消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名称的限制。

允许转型升级企业使用原字号。非公司制企业、个体公司户转型升级的,只要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与已核准的其他企业名称不重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在原企业、个体公司户办理注销登记的前提下,新企业可以保留使用原字号和行业用语。

放宽分支机构名称表述限制。允许分支机构名称冠以其所从属企业名称,缀以 “分公司 ”“分厂 ”“分店 ”“分社 ”“营业部 ”“营业厅 ”等字样,也可根据需要,标明该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地名、字号或业务特点。

明确企业名称审核标准

明确企业名称 “近似 ”认定标准。放宽企业名称近似条件,实行企业名称核准不重名原则。除下列情形外,不能认定为企业名称近似:字号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相近的(有投资关系或取得在先企业授权的除外);行业表述相同或相近、字号字音相同且字形近似的;在行业表述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前、后加 “新”“旧”“大”“小”“原”“老”等让人误解为存在关联关系或比较字样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近似的其他情形。

明确 “同行业 ”认定标准。允许企业名称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中类、小类或具体经营项目表述行业特征。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作为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不得影响其他企业使用相同或相近字号且单独使用中类、小类或具体经营项目表述行业特征(大类与中类、小类文字表述相同的除外)。

明确 “禁用文字 ”认定标准。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老一辈革命家姓名,引发误认误解的;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含有不良政治、宗教的色彩,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的;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国家公司总局历年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名称中不得使用的,如 “国防 ”“八一”“军用 ”“军供 ”“军需 ”“军服 ”“军品 ”“战略研究 ”“战略管理 ”“中南海 ”“希望工程 ”“联邦 ”“邦联 ”“保钓 ”“宝钓 ”等。

明确行政区划冠名认定标准。冠以不同级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只要其住所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允许其使用相同字号、相近行业表述。

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

简化新设立企业名称登记程序。企业名称登记实行 “受理审核合一制”,即由受理人员独立完成受理审核程序。名称经审核不予核准的,应当予以驳回并注明原因。

简化已设立企业名称变更程序。企业、个体公司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名称核准在同一登记机关的,可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与名称变更登记两项业务合并办理。市场主体无须单独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即可。

简化分支机构名称登记程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除单独突出使用字号或业务范围之外,可以免于名称预先核准,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实行企业名称简易注销程序。将冠 “吉林 ”“吉林省 ”的企业名称注销登记权限下放至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结果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自动传输至省公司局,申请人无须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省公司局登记窗口办理。

落实企业名称登记时限承诺。企业名称登记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冠上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应当场办理核转。受理核转的上级登记机关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至受理登记机关。

开放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查询

全面清理我省企业名称数据库。对凡是于法无据、影响企业办事效率、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禁用数据信息,都要立即进行清理,最大限度释放我省企业名称资源。2019年9月30日前,要完成企业名称数据库中下列数据的清理工作:已超过企业名称保留期未办理登记的;不属于国家或我省明确规定的禁用文字,但在数据库中仍然设置为禁用的;吊销营业执照满3年的企业名称;已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名称;已变更的企业名称。

开放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2019年10月1日起,在吉林省公司局门户网站开放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申请人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主拟定企业名称,自行进行查询比对,系统将就重名、近似、禁用等情形进行提示。查询比对通过后,通过网络直接提交至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机关进行网上审核,依法做出核准或驳回决定,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无需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可直接办理设立、变更登记。如需办理前置许可的企业,也可到公司登记窗口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完善企业名称争议救济措施

保护企业名称申请在先原则。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时,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时,登记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登记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机关作出裁决。

强化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措施。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对企业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或者根据名称争议裁决、判决结果应当予以纠正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企业登记机关直接在企业名称数据库中删除该企业名称,暂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司注册号代替,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推行企业名称登记承诺制。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自律意识,在申请企业名称核准时,由申请人出具承诺书,承诺一旦因企业名称近似或者企业名称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产生法律纠纷,将服从企业登记机关裁决和相关部门处理,及时更改企业名称,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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