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狮身人面像”再遭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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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埃及“狮身人面像”再遭复制

据媒体报道,兰州新区长城梦世界旅游文创园建设的“狮身人面像”和“雅典神庙”主体建筑完工吸引游客。兰州长城梦世界旅游文创园项目是兰州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博览城的首期工程,占地面积约4000亩。该项目将打造以影视、动漫、游戏、旅游四大文创旅游产业为核心的原创和集聚高地。

此前,石家庄也将“狮身人面像”按1:1比例复制并置于公共场所,但在埃及官方投诉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国家主权象征等交涉后已拆除。但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种仿制未必涉嫌侵权。

仿制文化遗产是否为法律所禁止?

对于“狮身人面像”当属于埃及文化遗产。关于文化遗产的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要有两个世界公约:(一)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二)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针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两部公约各有侧重,《公约》侧重于物质性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诸如“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参见《公约》第一条)。

“狮身人面像”作为具有文化价值的建筑物、雕塑,理应属于物质性文化遗产,受到《公约》的保护,我国也属于《公约》的缔约国,受到《公约》的约束。根据《公约》的要求,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约其他缔约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然而,何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约》并没有详细说明,因此,类似于仿制狮身人面像的行为,是否属于对文化遗产的“直接或间接损害”,这在在《公约》上还无法找到明确的依据。

古代建筑、雕塑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明确地把建筑作品列为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另外在第3、4和5条中还专门规定了建筑作品保护的内容。为了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在2001年第一次修订《著作权法》时全面提升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水平,在对建筑作品的保护方面,正式使用了“建筑作品”提法,并将其与美术作品并列归入同一类,“建筑作品”从而名正言顺地受到著作法的保护。

“狮身人面像”可视作建筑作品,这种立体造型艺术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纳入“建筑、美术作品”的保护范畴。但需要明确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和保护期限。 “狮身人面像”已经作为埃及国家的文化象征,涉及“狮身人面像”的著作权争议,埃及政府可以作为当然的权利主体进行相关维权。但按照《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7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类似于“狮身人面像”这样的古代建筑已距今数千年,已经远远超过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也就无法从知识产权角度进行维权。

“狮身人面像”事关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

虽然“狮身人面像”的仿制行为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但类似“山寨”行为仍然不值得鼓励。毕竟“狮身人面像”不同于普通建筑雕塑,它作为埃及的文化象征在一定意义上代表着国家主权。对于象征他国主权的建筑物的仿制,即便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却极有可能损害国家尊严或者有损国家主权,因此上述行为同样应当被禁止。

兰州新区仿制埃及“狮身人面像”是否获相关授权尚不得而知,但这一现象也触发了公众对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执法方面的思考,如何合理利用人类的文化资源,各国如何有效保护自身的文化资源,这些问题仍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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